logo
IE版本小于9,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
市应急管理局通报7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第二批)
浏览量:1717        发布日期:2022-10-26        关键词:市应急管理局通报7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第二批)        来源:原创

安全生产百日执法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把安全生产执法作为化解风险隐患,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手段。先后查处了一系列涉及安全生产各个领域的典型案例,为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警示指导作用,用典型案例推动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现将近期7起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西安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对四川国泰民安安全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中介机构;简化评价程序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2日,西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四川国泰民安安全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编制的某加油站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中存在更改、简化安全评价程序和相关内容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应急管理部1号令《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

西安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四川国泰民安安全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以5000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

西安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对西安山水云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违规作业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举报投诉;特种作业资格证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4日,西安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西安山水云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投诉核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的人员进行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西安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西安山水云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高陵区应急管理局对惠欧生活超市未建立双重预防机制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商贸;新修改条款;双重预防机制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日,高陵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高陵区惠欧生活超市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组织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高陵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高陵区惠欧生活超市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

雁塔区应急管理局对陕西三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建立双重预防机制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商贸;新修改条款;双重预防机制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8日,雁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三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未按规定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雁塔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陕西三森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五

莲湖区应急管理局对陕西惠欧大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商贸;有限空间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6日,莲湖区应急管理局对陕西惠欧大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生鲜区排污池、厕所化粪池区域属于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存在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并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莲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陕西惠欧大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处以5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长安区应急管理局对西安华广电站锅炉有限公司安全设备使用管理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工贸;安全设备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4日,长安区、高陵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长安区西安华广电站锅炉有限公司进行交叉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乙炔库房未安装报警泄露器,无防倾倒设施,防护帽不配套,未建立出入库台账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长安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西安华广电站锅炉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人民币4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七

西咸新区应急管理局对某加油站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主要负责人;新修改条款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日,西咸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检查时,发现该站主要负责人刘某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卸油员错误操作,在未履行变更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加油枪、液位仪、卸油口等标识标牌对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

西咸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刘某作出人民币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