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现将我局起草的《西安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4月7日至2023年5月7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请寄至:西安市荣熙巷5号(旭辉中心2号楼),西安市应急管理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710007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xayjjfgc@163.com
(三)传真请发至:86517179
西安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4月7日
西安市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坚持风险预控、关口前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管控、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管理)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区县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负责各自行业领域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对标活动,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
第四条(风险管控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围绕生产经营活动及其活动现场,履行下列安全生产风险管控责任:
(一)建立包括风险辨识、风险分类、风险评估、风险分级管控、管控责任、管控措施、风险告知等内容的风险管控制度;
(二)根据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活动等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将风险管控纳入年度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从业人员熟悉掌握相关知识技能;
(四)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五)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管控等基本信息。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基本信息由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第五条(辨识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辨识出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按照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绘制安全生产风险红、橙、黄、蓝分布图。
第六条(风险管控清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辨识和分级结果,编制风险管控责任清单和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实施风险分级管控。
风险管控责任清单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点名称;
(二)作业活动或者设备设施;
(三)危害因素;
(四)事故类型;
(五)风险等级;
(六)管控层级;
(七)责任部门;
(八)责任人;
(九)其他需要管控的事项。
风险管控措施清单的内容应当包含前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的内容和管控措施。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培训教育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七条(风险评估期)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风险辨识和评估。
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重新开展风险辨识和评估: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修订变化所引起风险程度的改变;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流程和关键设备发生变更;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组织机构发生重大调整;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人员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五)非疫情影响的复产复工;
(六)汛期、森林防火紧要期、地震风险影响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
鼓励受到疫情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复产复工后开展风险评估。
第八条(隐患治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以下方面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奖惩考核等工作制度,明确本单位负责人和各岗位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知识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三)依据风险管控措施清单,针对风险点、风险部位及相关作业活动或设施设备,围绕风险管控措施和专项应急处置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和专项检查;
(四)对排查出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治理,并将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每月向从业人员通报;
(五)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六)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重大隐患。
第九条(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运行特点,依据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并将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统一纳入本生产经营单位隐患管理。
第十条(隐患治理方案)经排查发现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治理方案。对一般隐患应当明确治理措施,当场或者限时治理。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应急预案等内容。
隐患治理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对于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明确要求采取的技术、管理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执行。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对治理效果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隐患治理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如实记录下列隐患治理情况:
(一)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风险失控表现、失职部门和人员;
(二)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
(三)隐患的级别和具体情况;
(四)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五)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
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或委托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进行评估。
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二条(工作激励)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现场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措施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排除,在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未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的。
第十五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送重大风险基本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处罚主体)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
第十八条(开发区管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权,比照区县人民政府职责,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起草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首次对“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第四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体现了双重预防机制对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极端重要性,为我市立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如何建立,缺乏法律层面的制度安排。我市多年来狠抓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形成了一些指导性的政策,通过双重预防机制把防范化解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风险作为根本着力点,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这些年的工作实践,需要将成熟的经验作法总结提炼,细化补充上位法,并上升为政府规章,从立法层面实施风险预控、关口前移,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
二、制定《办法》的可行性
(一)法律依据和国家政策依据充分
一是关于法律层面的支持。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首次对“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第四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这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立法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是关于国家政策方面的支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要“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严防风险演变、隐患升级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指出要“加快推进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机制建设,强化系统性安全防范制度措施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从总体思路、工作目标、着力构建企业双重预防机制等方面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的双重预防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指出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
(二)本市双重预防实践基础扎实
2017年,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西安市建立城市安全风险点危险源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方案》,全面发动、广泛排查安全风险点、危险源和各类隐患,切实防范一般事故,大力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
2019年印发了《关于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调查摸底的通知》(市安委办发〔2019〕106号),对双重预防机制和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上报相关资料。2020年,市安委办印发了《西安市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指南》,从组织实施、方法流程、技术路径和适用情形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2022年,出台《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西安市地方标准。
(三)本市双重预防实践效果显著
目前,我市分行业和属地制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一图两清单”和风险管控手册,全市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重点领域企业已达到 3176家,基本形成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行业有效督导的格局。由于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双重预防工作的大力推进,自2019年以来,我市未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三年“双下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起草过程和起草依据
市应急管理局自2018年开始着手草案起草工作,并经过调研、论证不断修改完善,2022年形成初稿。市应急管理局先后征求了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市级部门以及企业的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研究,并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形成了报送审查的草案。
起草《审议稿》主要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同时,为了体现我市的地方特色,将《西安市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指南》和《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拟上升为规章条款。
四、主要内容
(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双重预防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因此,《办法》从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完善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培训、监测预警、重大风险基本信息报送五个方面确立了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管控义务,从完善工作制度、教育培训、定期排查、月度通报、定期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重大隐患报送六个方面确立了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治理义务。
(二)关于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
安全生产风险辨识是双重预防建立的第一步。生产经营单位需要对辨识出的安全生产风险进行评估,按照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四个等级绘制安全生产风险红、橙、黄、蓝分布图。 企业要根据风险辨识和分级结果,针对安全生产风险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生产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制定风险管控清单和风险管控措施清单,并明确了清单的内容。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风险辨识和评估的期限。
(三)关于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风险管控措施失效或弱化极易形成隐患,酿成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生产运行特点,依据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部位、风险管控措施或者专项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并将相关方排查出的隐患统一纳入本生产经营单位隐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经排查发现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对治理效果组织验收。对一般隐患应当明确治理措施,当场或者限时治理,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同时,《办法》还确立了隐患治理的台账制度,并规定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